企业法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第三方,造成劳务者发生损害的,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日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认定某酒店公司与吴某忠签订了《中央空调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其未能对吴某忠是不是具备中央空调清洗资质进行审核,存在一定过错,应当与吴某忠等人一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8月20日,某酒店公司与不具备中央空调清洗资质的吴某忠签订《协议》,将酒店2-9楼中央空调(约280台)清洗、维修项目委托给吴某忠。吴某忠随后将上述《协议》中央空调清洗项目分包给不具备专业清洗资质的吴某彬。而吴某彬又将其中部分空调清洗业务分包给不具备专业清洗资质的翁某,翁某雇佣同样不具备专业清洗资质的本案原告吴某雄去清洗空调。2020年9月4日,吴某雄在某酒店公司清洗空调时触电受伤,住院26天,经鉴定,吴某雄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某酒店公司与吴某忠签订了《协议》,将案涉中央空调清洗、维修业务发包给吴某忠,其清洗中央空调的目的也是为了服务于酒店经营,有利于提高酒店服务的品质,提升经营效益,某酒店公司作为发包方,是案涉中央空调清洗项目的最终获益者,故该发包行为应属于市场主体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的范畴,某酒店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调整。该案中,某酒店公司未能对吴某忠是不是具备中央空调清洗资质进行审核,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某酒店公司应当与吴某忠等人一同承担除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法人相较于普通个人,在规范经营活动、避免危险作业、风险控制和抵御等方面更具优势。所以企业法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各种活动,特别是将具备一定危险性的作业活动分包出去,导致相关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时,应当以区分于普通个人的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标准来衡量其过错。并科以相应责任分担,由其与分包方、最终承包方一同承担受害者的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更加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分担生产经营领域风险,更符合《民法典》确定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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