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财税政策和财政中心工作的有效落实,充分的发挥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促进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二、检查名单上林县乔贤镇人民政府、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学校、上林县乔贤镇卫生院。
(1)乔贤镇中心卫生院2022年3月记账33#凭证业务综合楼护士站橱柜已交付使用并通过验收,未转入固定资产。
(2)乔贤镇中心卫生院2022年3月记账61#凭证,购买血气生化分析仪90000元,验收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入账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
(3)乔贤镇中心卫生院2022年11月记账87#凭证付中心供氧设备采购安装费用173,400.00元,项目验收单交货日期为2022年4月17日入账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
(4)乔贤镇中心卫生院2022年11月记账84#凭证付医疗器械采购费用129,895.00元,其中固定资产专用设备125,100.00元,库存物品低值易耗品4,795.00元,项目验收单交货日期为2022年3月15日,入账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
上述事项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要安设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的规定。
2.乔贤镇中心卫生院库存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一直存在一定的差异0.23元未处理,差异原因为收款时无小面值币找补。
上述事项不符合《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卫生院现金管理制度》第四条“库存现金的实际数额要账实相符”的规定。
3. 个别单位非货币性资产二级明细科目记录的内容和实物不符,根据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卫生院提供的科目余额表和明细账显示,非货币性资产二级明细科目计算机软件原值7,050,524.70元,实际应为土地使用权。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理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联的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1)乔贤镇中心卫生院记账凭证2022年1月95#(财务)购入广西德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卫生材料6,191.00元,后附附件材料入库汇总表合计金额为6,191.00元,销售单合计金额为6,191.00元,药品入库单金额为4,091.00元,缺少2021年12月27日的到货的2,100元药品入库单。
(2)上林县乔贤镇人民政府2022-10 43#凭证,摘要:支付桂整合〔2021〕34号,2022年乔贤镇产业以奖代补项目(中央资金)支出2022年下半年第一批产业以奖代补项目961户,金额:1383778.40元。该凭证无附件
(3)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学校记账凭证2022年10月26#(中心学校本部)乔贤中心学校本部付广告制作安装16,627.00元,后附附件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货币资金支出报批单、发票及广告制作明细对账单,未见执行验收程序的相关资料。
(4)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学校记账凭证2022年1月41#(中心学校高小部)乔贤中心学校购买地砖和地垫1,960.00元,后附附件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货币资金支出报批单、发票及销售单,见执行验收程序的相关资料。
上述情况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条“(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不是合乎法律,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不是满足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的相关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条 第四点“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的规定。
(1)上林县乔贤镇人民政府记账凭证2022年3月14#支付南财农〔2022〕18号,乔贤镇龙保村古东庄至曾贤清果场产业硬化路支出审计尾款(已存质保金)34,468.00元,附件《货币资金支出报批单》龙保村古东庄至曾贤清果场产业硬化路尾款34,468.00元部门负责人未审批;
(2)上林县乔贤镇人民政府记账凭证2022年3月40#南财工交〔2021〕117号,2021年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增量资金-2020年村道养护支出2021年农村公路养护费(共83135元)83,135.00元,附件《货币资金支出报批单》农村公路管养护工程劳务费83,135.00元部门负责人未审批;
(3)上林县乔贤镇人民政府记账凭证2022年3月47#支付桂财资环〔2020〕76号,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支出2021年12月-2022年2月护林员补助(34人)51,000.00元,附件《货币资金支出报批单》2021年12月-2022年1月护林员劳务补助34,000.00元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审批人未审批。
(4)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学校食堂账套2022年1月21日记账4#凭证,乔贤一中退2021年秋季学期全校学生伙食费169388元,支出报批表申报日期是3月12日,审批日期是3月15日,但银行转账单日期是1月21日。
(5)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学校2022年1月99#凭证,摘要:乔贤镇中心学校2021年增核绩效(第二次),金额:556,675.27元。附件:支付凭证、支出报批单、工资发放表。其中,支付凭证中支付日期为2022年1月29日,支出报批单中申报日期为2022年3月3日。该绩效发放未经审批。
(6)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学校2022年12月79#凭证,摘要:乔贤镇中心学校2022年12月份遗嘱生活补助(36人),金额:31,690.00元。附件:支付凭证、支出报批单、生活补助发放表、业务明细表。其中支付凭证中支付日期为2022年12月23日,支出报批单中申报日期为2023年1月14日。该生活补助未经审批。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条“单位理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不是合乎法律,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不是满足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的规定。
(1)上林县乔贤镇人民政府记账凭证2022年1月10#支付桂财社[2020]201号,提前下达2021自治区财政红十字会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支出百分之50进度款(已验收付到百分之80)75,000.00元,附件《工程款申请报告》申请日期为2021年11月24日,《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日期为2021年11月19日,支付本笔款项对应的发票号为04429402,发票日期为2021年11月25日,金额为75,000.00元;
(2)上林县乔贤镇人民政府记账凭证2022年3月02#支付定额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政府会堂维修照明灯、射灯费用850.00元,支付本笔款项对应的发票号为04429568,发票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金额为850.00元。
(3)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学校记账凭证2022年1月46#(中心学校高小部)乔贤镇中心学校高小部校园硬化、安装挡雨棚、维修并清理化粪池劳务费8,551.70元,附件《货币资金支出报批单》申报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发票号为04431598,发票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金额为8,551.70元;
(4)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学校记账凭证2022年1月49#(中心学校高小部)乔贤镇中心学校购买篮球、乒乓球等体育用品3,370.00元,附件《货币资金支出报批单》申报日期为2021年12月7日,发票号为17869749,发票日期为2021年12月5日,金额为3,370.00元。
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学校将退请假学生伙食费计入管理费用,退请假学生伙食费计入管理费用不能真实反映业务的经济实质,应将所退学生伙食款项冲减收入或预收账款。
上述事项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规定。
乔贤镇中心学校2022年差旅费、培训费等会计凭证,未及时装订成册,凭证装订混乱。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 年修订)第五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专员要谨慎保管会计凭证“(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公司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1) 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卫生院2022年3月记账12#凭证报销南宁参加医疗集团领导干部培训差旅费,出差时间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7日,出差审批表填报时间2022年2月23日。
(2) 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卫生院2022年3月记账13#凭证报销马山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差旅费,出差时间2021年4月13日,出差审批表填报时间2022年2月23日。
上述事项不符合《上林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各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要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的规定。
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卫生院记账凭证2022年11月86#(财务)参加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双选会差旅费918.00元,后附附件《出差审批单》出差时间安排为2022年9月25日至2022年9月16日共2天,附件《双选会参会回执》中双选会时间为2022年11月26日,住宿费发票开票日期为2022年11月26日,双选会时间与出差审批单中出差时间不一致,未对发票日期与出差日期不一致进行说明。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条“(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不是合乎法律,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不是满足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的相关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的规定。
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学校2022年1月17日报销职工差旅费,其中车机船费5,938.54元,只有自制的明细表和银行转账回单,未见车机船费的相关发票。
上述事项不符合《上林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凭据报销”的规定。
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卫生院记账凭证2022年1月29#(财务)付购买大米、食用油、面条等农副食品费用54,782.00元,占合同金额100.00%,后附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卫生院与上林县中垦宏赞农牧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合同》中未对物品交收方式、物品验货截止日进行明确规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五十五条“单位理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方面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谨慎保管”的规定。
(1)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卫生院记账凭证2022年11月87#(财务)付中心供氧设备采购安装费用173,400.00元,占合同金额100.00%,后附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卫生院与广西名实惠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为委托代理人覃雅丽签订,未见有相关合同签署授权文件。
(2)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卫生院记账凭证2022年11月84#(财务)付医疗器械采购费用129,895.00元,占合同金额100.00%,后附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卫生院与广西名实惠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为委托代理人黄小红签订,未见有相关合同签署授权文件。
(3)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卫生院记账凭证2022年1月15#(财务)付门诊综合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费30,000.00元,占合同金额100.00%,后附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卫生院与恒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签订的《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合同为委托代理人黄辰光签订,未见有相关合同签署授权文件。
(4)乔贤镇中心学校2022年1月记账66#凭证,购买移动保安亭2600元,合同未签署日期,合同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未见授权委托书。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五十四条“单位理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谨慎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没有经过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的规定。
(1)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卫生院2022年11月记账84#凭证付医疗器械采购费用129,895.00元,占合同金额100.00%,后附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卫生院与广西名实惠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其中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乙方交货完毕且经验收合格,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附件验收单交货日期为2022年3月15日,发票日期为2022年3月15日,合计金额为129,895.00元,本笔款项支付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未按合同相关规定支付合同款项。
(2)2022年上林县乔贤镇人民政府向广西优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购太阳能路灯16盏,金额46,858元,2022年4月22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2年10月27日,乔贤镇人民政府向供应商支付该工程款,未按合同相关规定支付合同款项。
上述事项不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60日;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规模的公司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的规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上林县乔贤镇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十五条经镇政府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由镇政府办公室盖章和编号,统一登记管理。
乔贤镇中心学校2022年9月50#凭证,乔贤镇中心学校本部校园文化制作及安装合同未盖公章。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五十四条“单位理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谨慎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没有经过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的规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的规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各级预算应该依据年度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依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的规定。
乔贤镇中心卫生院2022年3月记账61#凭证,通过三方询价方式购买血气生化分析仪90000元,金额超过5万元未实行公开对外招标(政府集中采购)。
上述事项不符合《上林县乔贤镇中心卫生院招标管理办法》第八条(二)“1、总价款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器械设备、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计算机软件、药品、试剂耗材及其他物资设备,实行公开对外招标(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
2022年4月19日与南宁威耀集采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高校食材配送服务,合同约定供货期限2022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结束,合同期限超过3年。
上述事项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规定。
(1)2022年10月记账4#凭证购买医用急救车3300元未见《财产验收入库单》。
(2)记账凭证2022年1月7#(财务)付购买设备清洗软水盐费用875.00元,记账凭证2022年1月12#(财务)付购买灯具费用6,160.00元,后附附件为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货币资金支出报批单及发票,未见相关物品的验收入库资料。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第三十六条“单位理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 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联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的规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乔贤镇中心卫生院原始记录管理制度》第1条“财务原始记录(包括物资入库验收单、出库单、盘点表门诊、住院收据、押金收据、卫生院内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及各种缴款报表)必须做到:符合相关规定,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写及时,书写清楚,原始记录填制人必须对所填制的原始记录的全部内容负法律责任”的规定。
2. 上林县乔贤镇人民政府未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的规定。
(1)上林县乔贤镇龙保岜承至浪升产业砂石路工程,合同金额252,298元,开工至竣工时间: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8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出具时间是2021年7月14日。
(2)上林县乔贤镇龙保村周家庄至坡地松岗产业砂石路工程,合同金额350,846元,开工至竣工时间: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6月25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出具时间是2021年7月14日。
(3)上林县乔贤镇22年5月记16绿康金樟木种植立体生态循环种养试点项目,合同金额455,402.72元,开工至竣工时间: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月18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出具时间是2022年4月14日。
上述事项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单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完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的规定。
针对上述检查出来的问题,我局已在规定时间内全部下达检查结论通知书,要求上述单位依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我局财政监督股及相关主管业务股室。